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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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

2024-04-08 10:28 · 淮安区法院 · 152人阅读

基本案情

2014年8月3日,周某入职A公司,从事操作员工作,双方于2014年8月3日签订劳动合同。2020年2月1日,双方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,书面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2020年2月1日至2022年1月31日,工作岗位为操作员。该劳动合同期满后,周某继续在A公司工作,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。2022年8月29日,周某以A公司未及时足额发放2022年5-7月工资、未缴纳2014年9-10月社会保险为由,以邮寄方式向A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,2022年8月31日,该邮件被A公司签收。2022年9月6日,周某向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,当日,淮安市淮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“因你提供的证据不足”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。双方因赔偿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,故周某诉至法院。

裁判结果

根据法律规定,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,周某入职A公司,双方于2014年8月起建立劳动关系。周某以A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,符合法律规定,且A公司予以认可,本院予以支持,原、被告自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到达之日即解除劳动关系。

关于周某主张A公司应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,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,自应当订立无固定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。周某于2014年8月入职A公司,双方多次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最后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2022年1月31日合同期限届满,此后双方未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但周某仍在A公司上班,直至2022年8月31日周某向A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,周某作为符合签订无固定劳动合同的劳动者,A公司未与周某签订无固定期间劳动合同,应当支付二倍工资,故本院确认A公司应向周某支付2022年3月至2022年8月期间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为33289.3元。

法官点评

劳动争议案件在当下是较多的案件,尤其是近几年,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比较突出。很多时候纠纷的产生是在于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淡薄。在本案件中,由于A公司未能及时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,最终承担二倍工资。实践中,因用人单位不规范用工导致劳动争议案件的产生比比皆是,该案例也为用人单位的用工规范敲个警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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